第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涉农项目和资金,加大汶阳田保护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保护汶阳田,逐步建立包括财政资金、各类社会资金在内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汶阳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