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提升粮食产能,培育粮食种业品牌,推进汶阳田泰山粮仓建设。

严格控制汶阳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