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汶阳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