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措施提高汶阳田耕地质量:

(一)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

(二)推广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科学施肥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料、生物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

(六)其他汶阳田耕地质量提升措施。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