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非农建设用地占用汶阳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考古发掘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当符合临时用地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用地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及时复垦、恢复种植条件,并不低于原耕地质量等级。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占用汶阳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单位对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并用于土地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