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除草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鼓励使用生物可降解农用薄膜、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对肥料、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防止汶阳田污染。
农用薄膜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回收再利用企业、回收网点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合作,建立健全农用薄膜回收利用体系,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等多种方式,推动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