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汶阳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合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汶阳田产出效益。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