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汶阳田治理修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土地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等工作,加强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建设,改善和修复汶阳田生态环境。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汶阳田,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治理修复;没有条件治理修复或者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治理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修复。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汶阳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修复。治理修复应当与农业生产、生态保护等要求协调一致。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