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汶阳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对破坏汶阳田资源、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