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7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9月1日
- 条文数
- 4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7月14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履行区人民政府有关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数据产业发展的工作职责。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并履行相应的数据安全职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支持企业、教育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组织等主体建立协同创新机制,依法制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企业联合标准。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相关管理工作需要,确定合作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主管工作机构及相关机构和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章数据基础设施
建立财政投入、企业投入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体系,完善数据基础设施、数据资源、数据产业等各方面的创新投融资体制,推动全社会参与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支持企业在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建立公共算力服务平台,融合数据、算法、算力和应用场景,开展综合性应用集成创新。
支持各领域市场主体依托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提供数据存证的存储、查询和验证服务。
推动数字身份凭证的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商务活动中使用数字身份。
可信数据空间运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护用户隐私、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可信数据空间的参与者应当以合法、合规、标准的方式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
统筹完善数据跨境服务体系,建设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和数据跨境服务平台,在重点产业园区优先布设服务站点,推动建设数据跨境安全管理示范基地。
市网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数据跨境服务中心、服务站点、服务平台和安全管理示范基地等的建设与运行。
第三章数据资源开发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逻辑集中、物理分散”的方式实施公共数据的汇聚和应用,实现公共数据应汇尽汇、统一管理。
本条例所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指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提供电力、水务、燃气、通信、医疗、教育、公共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服务的组织。
公共数据收集工作涉及多个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牵头收集的机构并将其作为数源单位。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本机构收集、产生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数据资源,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引导本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数据资源普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数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推动企业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校核、更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统筹推进本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数据资源目录是本市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以及开发利用的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引导本行业数据纳入数据资源目录管理。
由财政性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为依法履行职责,可以申请采购非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数据的,应当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进行审核。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非公共数据在采购前原则上应当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登记。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数据统一登记平台,依法开展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
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章数据资源利用
鼓励和支持企业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释放企业数据价值。
参与数据应用场景建设的相关主体应当推动应用场景持续运营与优化升级。鼓励第三方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等多元主体参与数据应用场景建设和运营。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开展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定通过后的实施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
运营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质,具备数据资源加工、运营所需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等合作共建数据创新应用实验室,推动公共数据与非公共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鼓励市场主体广泛参与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提出数据应用需求,参与应用场景挖掘,共同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培育引导数据公证、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
支持探索开展数据托管服务,鼓励第三方托管机构承接市场主体的授权委托,对其合法持有的数据进行专业化运营,实现数据价值,共享数据收益。
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探索建立行业创新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市财政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
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利用创新服务。
本市积极引进和培养数据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人才,建立与数据产业发展相匹配的人才评价机制。
市网信部门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公安、国安等相关单位共同建立数据跨境流动专项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数据跨境中的重大问题。
市网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数据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试点区域参照适用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汇聚、普查、登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三)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
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创新探索过程中,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规定条件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