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或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数据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进行情况通报;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汇聚、普查、登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义务;

(三)未经法定方式和程序,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