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推动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模式,健全数据安全综合治理体系,强化数据安全技术支撑,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等全过程。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