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数据资源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资产管理机制,健全数据资产价值评估、信息披露和风险防控等机制,推进数据资产全过程管理。市财政部门应当引导企业开展数据资产入表,实施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制度。支持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规范开展数据资产价值评估。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保险、担保、信托等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数据信贷、数据入股、数据保险和数据资产证券化等数据价值利用创新服务。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