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数据资源普查工作,指导、监督各相关单位进行数据资源普查。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全面梳理本部门、本机构收集、产生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数据资源,按要求完成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引导本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数据资源普查。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