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实行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数据分类分级的相关规定,组织推进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数据分类分级管理相关规定,统筹推进本行业数据的分类分级管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