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开发第二十六条有效本市实行数据资源登记制度。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设立或者指定数据登记机构,建立数据统一登记平台,组织实施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依法颁发数据资源登记凭证。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登记公共数据。通过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非公共数据在采购前原则上应当完成相关数据资源的登记。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托数据统一登记平台,依法开展非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数据资源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