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规范。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公共数据质量管理能力,加强公共数据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使用、销毁等标准化管理。

数据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企业开展数据管理国家标准实施工作,推动企业规范数据管理,提升数据质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公共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校核、更正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