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6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5年4月29日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生态等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或者地域文化特色,并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广东省传统村落或者清远市传统村落名录的行政村或者自然村。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地名文化遗产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依法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旅游发展规划,加强对传统村落内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民族宗教、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清远市传统村落名录,对传统村落进行保护和利用。清远市传统村落的具体申报和认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
对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人采取置换、补偿等方式协商一致后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传统风貌建筑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所有权不明确,有管理人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无法确定保护责任人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保护责任人。
鼓励所有权人将传统风貌建筑集中交由村(居)民委员会、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企业等单位管理,管理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活化利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登记结果制定传统风貌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鼓励聘请传统建筑工匠,采用传统建造技术、传统建筑材料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风貌建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传统建筑工匠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对传统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
鼓励传统建筑工匠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开展技艺传承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从业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房屋、资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收益。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对捐赠、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融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由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予以登记并定期公示,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挪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收集、整理、研究、创新以及宣传推广,推动开设传统文化、生态环境教育基地、陈列馆、村史馆和展示展演场所,以及传统作坊、传统商铺。
鼓励、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数字博物馆、开发数字化创意产品等做法,促进传统村落文化资源的共享、展示和传播。
鼓励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申报国家级集中连片示范。申报成功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予以奖励支持。
(一)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遭到严重破坏,造成村落保护价值比申报时大幅下降的;
(二)传统格局或者整体风貌与申报时相比出现较大程度破坏,但仍具备一定保护价值的;
(三)重要历史环境要素与申报时相比破坏严重,对村落保护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传统文化或者非物质文化遗产几近消失,对文化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空心化极其严重,对村落活态传承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列入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启动保护工作的;
(七)列入传统村落名录后,自公布之日起两年内未编制完成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
(八)未按照督查要求进行整改的。
发出警示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移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自发出警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做整改的;
(二)按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或者整改到期后既不提交验收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的;
(三)延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的以及延期整改到期后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移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整村撤并的或者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经营开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