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将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各项工作。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的具体工作,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依法劝阻、制止违反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行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