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不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的,并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