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设置标识、户外广告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保持体量、风格、色彩、高度等与传统村落整体风貌相协调。

在传统村落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修缮建(构)筑物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与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相协调。

对已经存在的与传统村落风貌不协调的建(构)筑物,可以依法与建(构)筑物所有权人采取置换、补偿等方式协商一致后予以改造或者拆除。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