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保障因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建设用地,完善水、电、路、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改善传统村落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