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在重点场所对该传统村落主要历史遗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宣传介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