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传统村落的退出工作,移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应当向社会公布。

发出警示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移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自发出警示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做整改的;

(二)按期整改后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且拒绝继续整改的,或者整改到期后既不提交验收申请也不申请延期的;

(三)延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整改预期效果的以及延期整改到期后不提交整改验收申请的。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直接移出传统村落保护名录:

(一)申报材料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

(二)整村撤并的或者整体迁出原住民后搞旅游景区景点整体经营开发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造成村落严重损毁,已失去保护价值的。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