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经费,整合农村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美丽乡村建设等各类涉及传统村落的财政资金,用于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日常管理、传统建筑工匠培育等工作。
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宅基地、房屋、资金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合理享有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收益。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对传统村落保护项目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以及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对捐赠、投资、设立基金等方式融资参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资金来源及用途由责任主体按照属地原则予以登记并定期公示,妥善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挪用。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