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风貌建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