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传统村落保护标志牌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