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传统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对传统村落内有损毁危险的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普查登记,并将普查登记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普查登记结果制定传统风貌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