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传统村落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传统村落名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