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 制定机关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5年3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2月6日经揭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公民为国土绿化无报酬地完成一定劳动量的种树、育苗、整地、管护等绿化任务。
十一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参加宣传和浇水、松土、除草等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和支持不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与义务植树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前款规定的各种义务植树尽责方式,其相应的植树株数折算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栽植、管护技术指引等,并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相结合,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林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和监督其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发挥部门和行业优势,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工作。
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活动。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及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义务植树的苗木培育和树种选择,应当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等效益,优先选用符合揭阳实际的乡土阔叶树种和优良树种等;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当使用全冠苗。
中直、省直驻揭单位和市直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其他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市、区)绿化委员会负责下达。
下达的义务植树通知书,应当明确义务植树的人数、地点、任务量、完成时间、栽植技术指引和尽责形式及其相关折算标准等内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辖区内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对树木权属有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处。
权属争议解决期间的树木管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临时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义务植树应当坚持管护与栽植并重。负责义务植树树木管护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指引做好树木的后期养护管护。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推广使用“我为揭阳种棵树”义务植树小程序等方式,加强互联网平台和义务植树基地的结合建设,并拓宽线上线下义务植树活动认种、认捐、认养渠道,便利公民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全民义务植树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筹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对义务植树基地和连片面积较大的义务植树林,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批准,可以冠名。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积分制”等方式,激励和引导公民参与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
对盗伐、滥伐义务栽植的林木,侵占和破坏用于义务植树的苗圃或者其它绿化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