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拥有该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归集体所有。尚未确认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

对树木权属有争议的,按照相关规定调处。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