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植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相关经费保障,并强化规划引领和空间管控,合理安排和保障全民义务植树用地空间。

林业、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