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

(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

(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