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成绩显著的;(二)管护树木、造林绿化设施成绩显著的;(三)无偿提供义务植树资金或者种苗有突出贡献的;(四)其他成绩显著或者突出贡献的。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