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各单位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当于七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完成情况,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和公布。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