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各单位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当于七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报送完成情况,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具体验收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另行制定和公布。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