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民履行植树义务,可以选择栽植树木等造林绿化的尽责方式,也可以选择抚育养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以及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等尽责形式。

前款规定的各种义务植树尽责方式,其相应的植树株数折算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