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加强苗木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和发展苗木生产,保障全民义务植树所需苗木。

义务植树的苗木培育和树种选择,应当统筹兼顾生态、经济和景观等效益,优先选用符合揭阳实际的乡土阔叶树种和优良树种等;除必须截干栽植的树种外,应当使用全冠苗。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