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市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全民义务植树规划,制定全市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和栽植、管护技术指引等,并监督实施。全民义务植树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城乡绿化美化相结合,并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市绿化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义务植树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