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本单位的人员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做好辖区内承担植树义务的公民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地方法规 · 揭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