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2月9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0月24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教育设施,是指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中小学生实践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办公、文化体育、生活服务以及其他辅助用途设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编制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确定。
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编制和修改县(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相关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
制定市教育设施建设标准,应当根据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教学和管理需要、学生群体特点,合理配置实习实训场所和其他功能用房的面积。
编制或者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涉及技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报批时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必要、自愿的原则,引导乡村小规模学校学区内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就近到乡镇寄宿制学校入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主管部门经修改必要性评估,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一)因依据的国土空间规划修改或者国家、省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相关强制性标准发生变化,对教育设施空间布局、配置规模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教育设施规划用地遭受重大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或者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导致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无法实施的;
(四)经定期评估认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确需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其他情形。
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涉及预留或者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的,应当征求编制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规划报批时说明相关意见采纳情况。
前款规定的预留或者调整教育设施规划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村庄规划所涉规划用地在市辖区范围内的,报市级人民政府处理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处理:
(一)教育设施规划用地先占后补,或者教育设施用地规模减少的;
(二)将征收拆迁难度大的地块作为教育设施用地,可能导致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存在重大障碍的;
(三)导致教育设施服务半径严重不合理的;
(四)明显影响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实施的其他情形。
评估报告作为编制和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安排教育设施用地计划、建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建设管理
教育主管部门或者教育设施所属的其他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根据教育设施建设需要并结合学位需求、教育设施监测预警信息等编制教育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建设项目涉及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明确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会同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办学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建设要求。相关建设要求应当纳入地块出让或者划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配套教育设施的相关建设要求由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实施。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管,并加强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配套教育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加。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标准、移交时间等配套教育设施监管内容以及监督方式。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共汽车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学校、幼儿园周边的公共汽车站点布局,方便学生和家长出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予以保障。
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应当根据学生接送需求设置接送区域,有条件的可以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临时停车位、校车专用停车位或者停靠站点,公安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和支持学校、幼儿园周边公共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以及有条件的居民住宅区、单位内部停车场根据上下学时间,向接送学生的车辆免费开放。
学校、幼儿园的出入口周边可以根据需要和条件,规划建设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通行设施。
第四章保障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学校服务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分布状况、其他同类学校以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划分或者调整学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的意见。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位供给应急预案,可以采取借用、租用、改造符合安全条件的设施等措施统筹安排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有序缓解因临时性入学人口波动产生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学位供给困难。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确将影响教育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设施使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先行协商解决。涉及教育设施改建的,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组织实施。
闲置教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其他教育用途。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学位需求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为教育设施规划建设、学区划分等提供决策辅助。
(一)编制和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施划学区或者撤并教育设施,引发较大舆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反馈教育设施规划建设问题的;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开展政府督查或者教育督导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