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作为编制和修改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及安排教育设施用地计划、建设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