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后,按照要求将教育设施及其建设档案资料移交教育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