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规划建设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同步研究学校的学区划分。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学区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校建设规模和学校服务区域内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分布状况、其他同类学校以及交通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划分或者调整学区应当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征求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社区)的意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