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五条有效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规划一致性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相关编制要求由教育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商确定。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依法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