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教育设施或其规划用地周边选址建设的其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教育设施正常使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者确定规划条件前,应当及时征求教育设施使用单位、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确将影响教育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设施使用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先行协商解决。涉及教育设施改建的,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