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处理农村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就近入学和接受良好教育的关系,优化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合理设置乡村小规模学校、乡镇寄宿制学校等农村中小学校。

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必要、自愿的原则,引导乡村小规模学校学区内的义务教育适龄人口就近到乡镇寄宿制学校入学。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