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