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教育设施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强用地和资金保障,协调处理教育设施规划建设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