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举办的闲置教育设施处置利用机制。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做好设施调剂、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工作。闲置教育设施应当优先用于其他教育用途。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