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教育主管部门明确教育设施的建设标准、装修要求、移交时间、验收要求、法律责任以及需要移交的建设档案资料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教育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标准、移交时间等配套教育设施监管内容以及监督方式。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