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教育设施的千人指标、建设标准和对应分区指引图以及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规划学生数和规划用地面积等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

编制和修改县(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市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确定的相关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